近日,记者从南江县人民法院获悉,今年6月发生的“6.15樵河桥”交通肇事案(曾作报道)一审宣判,肇事司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法院审理查明,6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YZ5**6号小型轿车,由南江县东榆镇至南江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7时37分,当车行至南江县城南路S101线458km+800m处(小地名:樵河桥),撞上道路右侧的行人户某、胡某某、王某某、张某、方某和停放在道路右侧的两辆自行车及川Y4***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张某、方某、户某受伤,两辆自行车、川YZ5**6号小轿车、川Y4***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
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黄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仅赔偿死者胡某某丧葬费,处理事故住宿、生活费等23400元。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黄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193887.50元,减除已支付23400元,下余170487.50元,限被告人黄某某按期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