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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12万余元 数罪并罚3年6个月

时间:2014-11-21 00:14:56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在担任民政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骗取国家救灾补助资金94000元,收受他人贿赂26500元。近日,巴州区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5年3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担任巴州区枣林镇民政服务中心副主任。在此期间,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受灾户骗取国家救灾补助资金共计94000元。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巴州区枣林镇民政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胡某某在修建巴州区枣林镇敬老院中提供方便,收受胡某某送的人民币19500元。

  2008年9月,巴州区枣林镇枣林村贺某某为了感谢时任枣林镇民政服务中心副主任张某在申报和拨付地震补助资金上对其的关照,送给张某人民币2000元。2009年10月,巴州区枣林镇灵山村刘某某、吴某为了得到时任枣林镇民政服务中心副主任张某在申请、拨付救灾补助资金方面的关照,送给张某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了赃款58000元。审理中,被告人张某的亲属代其退清了全部赃款。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巴州区枣林镇民政服务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国家救灾补助资金共计9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6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羁押期间遵守监规,多次评为劳动积极分子,受到表扬奖励,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务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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