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城管系统干部队伍纯洁性,规范干部言行,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树立干部职工“亲民、为民、和谐、服务、清廉”的良好形象,平昌县城管局根据依法治县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出台了《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即“十要十不准”),强化了执法队伍纯洁性。
《规范》对城管工作人员的文明用语、仪态仪表、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作出了统一规定。一是态度要和蔼,不准用生硬、冷漠或推诿的态度对待管理服务对象。二是举止要得体,不准野蛮、粗暴执法;或举止轻浮、散漫、精神萎靡颓废等。三是语言要文明,不准用侮辱性语言呵斥管理对象;或与管理服务对象相互吵骂。四是管理要依法,不准擅自设立罚款项目和越权执法五是执法要规范,不准不佩戴执法设备仪器及执法证件执法;或酒后执法;暂扣物品必须开具暂扣清单。六是着装要整洁,不准不穿制服上班;或制服脏、破。七是命令要服从,不准不听指令擅自做出不顾大局的言行。违者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八是办事要公正,不准对违法违章行为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为违法人员说情;或擅自向当事人透露案情。九是做人要廉洁,不准吃拿卡要或截留、挪用、占用、私分罚没现金和暂扣物品;或接受宴请等。十是公物要爱护,不准故意损坏单位车辆、执法装备、制服等公物。私自开单位车辆外出或违章驾驶,所导致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自行承担。
《规范》的出台,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为民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提供了保障,使城管局工作人员具体行为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有力推动了执法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