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巴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巴中市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纳税及发票取得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27张、票面金额合计113.48万元,其中6张发票联开具时间和受票方均与存根联不符,金额共计67.91万元;3张发票票面金额与存根联不符,金额共计30.56万元;18张发票的开据时间与开具方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时间不符,金额共计15.01万元。
该企业取得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通过互联网、手机、税务机关等多种途径进行真伪鉴别,但企业未履行审核义务,应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承担法律责任。2014年9月,巴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该企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对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追缴企业所得税28.34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5.27万元。
企业对税务机关上述处理无异议,并于2014年11月30日前缴清了所有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3.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