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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5-02-25 09:41:41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月13日,在巴州区法院曾口法庭,被告任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女)、杨某某支付赔偿金109206.10元,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女)、杨某某支付赔偿金2万元,剩余的231693元由被告王某某按照调解书和欠条的约定按时支付。至此,一起历时一个多月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结案,及时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2014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王某某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王某某(女)、杨某某和杨某某(案外人)由寿星村往曾口方向行驶至寿星村砂石厂路段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四川Y299**号运输型拖拉机(由被告任某某驾驶)的过程中,被告王某某所驾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前轮压上碎石,致使摩托车连同王某某及乘客王某某(女)、杨某某、杨某某(案外人)跌倒在地,造成王某某(女)及杨某某倒地受伤,王某某(女)倒地后被四川Y299**号运输型拖拉机左后轮碾压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巴中市巴州区公安分局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主要责任,任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女)及杨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原告杨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巴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颜面部皮肤裂伤。2014年6月10日好转出院,用去医疗费2997.49元。原告王某某(女)受伤后,被送至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7月21日出院,诊断为:1、右侧胸部、腋窝、上肢皮肤大面积缺损伴感染;2、右侧多根筋骨骨折、右侧血胸、肺挫伤;3、右液动、静脉断裂等损伤。2014年8月18日经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王某某(女)右上肢毁损行上臂截止术致缺失,右侧2-6肋骨骨折、右胸廓轻度塌陷、胸膜增厚粘连,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五级、十级、十级、十级伤残。

  巴州区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后,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相关责任,在原被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主持双方多次调解,终达成由被告王某某、任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女)、杨某某赔偿50万元,其中被告王某某赔偿35万元(含已垫支的98307元),被告任某某赔偿15万元(含已垫支的40793.9元)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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