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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法院2014年度民事十大典型案件

时间:2015-03-03 09:10:51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1、原告南江县付家乡小学诉被告袁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4年2月,原告南江县付家乡小学与曹某芳签订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到袁家村小学从事幼教工作。期满后,原告与曹某芳未续签书面聘用合同,但曹某芳仍在该校从事幼教工作。2013年9月,曹某芳按原告通知,将部分学生的保险费交予原告单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12月,袁某向南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确认其妻曹某芳生前与原告付家乡小学存在劳动关系。南江县仲裁委员会认定曹某芳与付家乡小学存在劳动关系。付家乡小学对仲裁不服提起诉讼。南江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期满后未续签聘用合同,但曹某芳仍在该小学继续从事幼教工作,接受原告单位教学管理、教学内容的检查。所以,原告单位系曹某芳的用工主体,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延续。据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汪琪德全国人大代表):曹某芳在农村从事幼教工作多年,默默奉献,然而学校长期不签劳动合同;履行职务死亡后,学校否认劳动关系成立。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地,不依法办事应当受到审判。南江县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伸张了正义,应为该判决点赞!

  2、徐某益与刘某容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9年,原告徐某益与被告刘某容因夫妻感情不合起诉离婚,法院作出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徐某由被告刘某容抚养成年的判决。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各自再婚,被告虽享有抚养权,却基本未履行抚养义务。期间,两个家庭多次为抚养权发生纠纷,2014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徐某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徐某益行使,被告刘某容不承担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案例点评(王娟巴中市恩阳区妇联主席):因原、被告的离婚,导致对婚生女的抚养缺失,从法律角度而言,依法判决本身是很简单的,但该案的承办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重点从子女成长,教育的角度出发,在理顺该案法律关系的同时,主动联系学校解决孩子的入学问题,并为孩子购买学习用具,疏导孩子心理,不让孩子因为父母的纠纷而影响自身的学习和成长,淋漓尽致地展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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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 巴中法院 民事 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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