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员工店内打架致顾客受伤经营者赔偿治疗费误工费
事件:2014年1月14日,赵女士和丈夫在通江县诺江镇某拉面馆吃面时,店内两名员工因口角打架,一名员工泼出的辣椒油溅到赵女士的面部和衣服,渗进了眼睛。店员送其到诊所进行治疗。随后赵女士又在医院接受了治疗,花去治疗等费用6000元。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但拉面店业主王某认为赵女士眼睛受伤是因员工打架所致,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评析:本案中,消费者赵某到拉面馆就餐,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通江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劝解后,经营者同意支付消费者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1万元。
【案例4】就餐后滑倒摔坏手镯经营者有过错
事件:2014年11月22日,市民郭老太在巴城一面馆用餐后意外摔倒。经检查,软组织受了一点挫伤,身体无大碍,但手腕上价值1000余元的手镯被摔断了。郭老太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双方协商无果,请消委会组织调解。
评析:本案中,经营者在易滑路段张贴有“路滑请慢行”的提示语,说明经营者知道经营场所存在不安全隐患,经营者的过错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后经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损失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