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担任巴陕高速原协调办副主任期间,非法受贿28.5万元。近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南江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处斯某有期徒刑五年,将侦查机关退缴的800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年40岁的斯某原系南江县公安局民警,2009年12月30日被南江县人民政府抽调到巴陕高速公路南江段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任副主任,负责协调南江镇、桥亭乡、赤溪乡境内高速路建设征地、拆迁等相关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斯某多次非法收受岳某(另案)财物共计人民币285000元,为其谋取利益。案发前,斯某因担心被有关部门查处,主动向岳某退还赃款20.5万元人民币,并向单位负责人何某交代了其收受岳某财物的事实。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岳某等人涉嫌贪污一案中,发现斯某有受贿嫌疑,于2014年9月3日通知斯某接受调查。被告人斯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并退缴8万元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