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男子何某某今年50岁左右,经营一家公司,由于不懂支付宝业务,便请员工吴某某帮忙开通。吴某某离职后,由于经济拮据,突然想起何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等相关信息,便悄悄先后67次盗走了何某某银行卡上的23000元。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据悉,吴某某离职后,由于经济拮据,一开始,只是用何某某的支付宝给自己充话费,到后来发展成转账提现,直到何某某发现并报警。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何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何某某的支付宝购物、充值,共用去1977.87元,并多次从何某某支付宝绑定的工商银行储蓄卡转账21274元到自己的支付宝用于消费开支。吴某某前后共计67次,窃取何某某支付宝绑定工行储蓄卡上的存款23251.87元。
南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支付宝及其绑定的银行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现在网购越来越普及,支付宝运用越来越广泛,支付宝的安全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市民应开启交易短信验证功能,至少使用两套用户名和密码,一套用于普通网站的注册,一套设置较为复杂的专门用于涉及钱财的网站。另外,支付宝提供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市民不要将这个金额设置得太高。同时,无论是自己的手机密码或是其他账户密码,都不要轻易告诉他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