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在婚前用征地拆迁补偿款购买的。婚后,应妻子的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了她的名字。现在我和妻子打算离婚,这套房子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回复:律师介绍,在您结婚前,虽然该套房的产权登记为您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除,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您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