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平昌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大厅热闹非凡,原来是两位受援人给法律援助中心送来两面锦旗“公平正义促和谐法律援助解民忧”“维护法律扬正气无私援助为弱民”。
杜某某两家是平昌县江口镇某村的村民,1984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该村村民杜某参工到一煤矿成为全民合同制工人,无法耕种土地,从1995年期,杜某与两杜某某商议,将自已承包的土地由杜某某两家代管,在此期间,杜某希望有人接手她的土地,由于当时农税负担较重,没有人愿意接手。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该村根据杜某实际没有耕种承包地的情况,在杜某没有书面申请退出土地的情况下,将该地交由杜某某两家承包,2004年,平昌县人民政府向杜某某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证书。2013年,杜某向平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杜某某二人退还她的承包地。杜某某二人向平昌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后立即着手调查收集证据,与当地老百姓同吃同住,收集了与案件相关的大量证据,同时查阅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拟写了书面的代理意见,在仲裁庭上通过举证、质证和多轮辨轮,但最终仲裁庭没有采纳援助工作者的代理意见,仲裁庭要求杜某某二人退还杜某的承包地,杜某某二人败诉。但是,援助法律工作者没有气馁,根据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认为仲裁结论是错误的,立即鼓励杜某某二人启动诉讼程序向平昌县人民法院起诉维权,同时不放过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又收集到杜某于2000年6月全家转为平昌县的非农业人口,2009年4月,杜某开始领取社保养老金。在一审的庭审中虽然证据充分,但是一审法院认为: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承包期内,除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2014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驳回了杜某某二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援助工作者为了公平正义,为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在法定期限内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通过开庭审理,认真听取了援助工作者的法律意见。判决认为:2000年6月之前杜某的户口虽在该村,但在村社进行的二轮土地承包时已有了相对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并享受了国家给予企业职工的福利待遇,其生活保障已经不再依赖于集体土地,故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杜某不再享有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对辖区内的部分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二审判决杜某某二人对诉争的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至此杜某某打了两年多的官司最终有了圆满的结局。
为了感谢援助中心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和承办人不气馁连续二年付出的辛勤劳动,特送来两面锦旗以表达心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