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网站消息,日前,民政部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范》要求,婚姻登记场所内不得设置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此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范》首次提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标准和要求;明确婚姻登记机关的人员配置要求;将婚姻家庭辅导和结婚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提出了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了补领证件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与本地区人民法院的婚姻信息共享工作,为规范婚姻登记进一步提供支撑条件等问题。
《规范》就婚姻登记机关及登记员做出规定。 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婚姻登记员应当至少每2年参加一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规范》规定,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规范》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