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报送部门规章清理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法〔2016〕12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23号令,2005年7月6日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报送部门规章清理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法〔2016〕12号)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23号令,2005年7月6日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