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房造假”、“偷票房”被视为当前电影业的毒瘤之一。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新增条款“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时,一审稿就对“偷票房”、“贴片广告”等作出限制,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
一审稿同时明确了罚则,电影院如果“偷漏瞒报票房”,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对于一审稿的上述设计,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要加强对票房收入的监管,加大对虚报瞒报收入行为的处罚。
二审稿保留了“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统计销售收入”规定,同时新增原则性条款“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应当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电影销售收入,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不过,对于“票房造假”的处罚程度,仍维持一审稿的设计,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一审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电视剧和网络电影等网络视频与电影之间存在共性,因此电视剧网络电影等网络视频也应该纳入到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调整范畴。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电视剧和网络电影等网络视频与电影之间虽有相似之处,但在文化产品属性、管理方式、发行播放方式以及内容审查等方面存在差异,并且已形成比较完整的管理制度,“仍由相关行政法规调整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