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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鉴定拒认亲子 养自己的孩子为什么这么难?

时间:2016-11-10 15:31:12     作者: jiangjiang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为了不支付抚养费,男子拒认亲子惹争议,据悉,该男子和妻子离婚的时候做了两次亲子鉴定,其结果都证明孩子是亲生的,但离婚之后,男子还是以鉴定是假的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最后被前妻告上法院。很多人都不明白,养自己的孩子有这么困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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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013年,长期外出做生意的高某两次起诉至广东省肇庆市某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高某在离婚诉讼中就曾怀疑11岁的孩子小林是李某与他人所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该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与孩子小林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2012年9月和2013年1月,该鉴定中心两次对高某和儿子小林的关系进行亲子鉴定,肇庆市某法院依据鉴定结果,确认小林是高某的儿子,并判决离婚后小林由李某抚养,并支付抚养费。

  高某认为,李某是肇庆人,鉴定机构也是肇庆的,因此两次的鉴定结果都是李某买通关系,制作的虚假亲子鉴定报告。高某坚持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拒绝支付抚养费。

  无奈之下,李某于2016年2月以孩子小林的名义起诉至广州从化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高某从2016年3月起向小林支付的生活费从每月668元提高到每月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由高某负担一半;由高某一次性支付孩子到十八岁的抚养费共91000元;高某向小林支付2014年1月到2016年2月的学习、医疗费用共23623元。

  高某在庭审中辩称,之前的鉴定机构所做的亲子鉴定有人为干扰的嫌疑,他与小林是否亲生父子的血缘关系并未明确,要求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确定亲子关系,才同意支付抚养费。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肇庆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已确认高某与小林的父子关系,且高某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与小林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对高某要求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的要求不予支持。高某作为小林的父亲,应当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按时给付抚养费。

  2016年4月12日,从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某需向小林支付生活费等,并驳回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化法院一审判决后,小林因一审法院未判决高某一次性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而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高某再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中院根据其申请,依法摇珠选定某鉴定中心对高某与小林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

  2016年8月,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支持高某与小林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此时的高某又认为——在广州做的鉴定都是无效的,因为鉴定中心不让自己取样本,鉴定是造假的。

  广州中院根据“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的规定,对于高某的意见不予采纳。因双方均确认高某尚有100多万元债务未予偿还,高某没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驳回小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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