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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23年后起诉养父 单身连收养的权利都没有?

时间:2016-12-19 10:36:52     作者: jiangjiang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54岁的单身汉,小时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无法像常人一样交流。23年前,他将一名女婴抱回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其抚养成人。家人的想法很简单,女孩将来能为方崇财养老,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3年后,养女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与养父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原因,都说生母不如养母大,女孩这样做是不是太绝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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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4月,小芳将养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养父当年对自己的收养行为无效,解除收养关系。

  今年5月,小芳状告养父的案子在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查明,小芳出生后不久,其父母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经人介绍送养给方崇财,方崇财以养女关系到派出所为小芳进行了户籍登记。

  前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方崇财收养小芳时,虽征得小芳亲生父母的同意,但未与对方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也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小芳也不属于方崇财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无身体残疾,方崇财收养小芳时无配偶且年龄31岁,其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应认定无效。方家人随后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亦维持原判。

  本案的主审法官程刚解释,《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若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本案中,方崇财的收养行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和其他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关键词阅读: 养父 养女 解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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