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玉玉案”主犯获无期徒刑 徐玉玉父亲满意判决结果
“徐玉玉案”宣判主犯获无期徒刑
昨日,“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主犯陈文辉被判处无期徒刑。新华社发
未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不认定为自首,其余6人刑期3至15年不等;徐玉玉父亲满意判决结果
昨日中午11点,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外,徐连彬摩挲着判决书,眼泪“吧嗒吧嗒”往下掉。
去年8月19日,徐连彬女儿、山东临沂市高三毕业生徐玉玉,被以发放助学金名义的电信诈骗骗走9900元学费。徐玉玉从当地派出所报警后昏厥,抢救两天后不治身亡。事发后,陈文辉等7名嫌疑人归案。
昨日上午9时,徐玉玉因电信诈骗致死一案,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一审因诈骗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6名被告人被判15年到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被告人电信诈骗56万余元
2017年6月27日,徐玉玉案第一次庭审,7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
临沂中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市、新余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地,租赁房屋作为诈骗场所,冒充教育局、财政局、房产局的工作人员,以发放贫困学生助学金、购房补贴为名,以高考学生为主要诈骗对象,拨打诈骗电话,骗取他人钱款。拨打诈骗电话累计2.3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并造成被害人徐玉玉死亡。
其中,被告人陈文辉在九江市、新余市组织实施诈骗犯罪,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骗得钱款共计31万余元。在诈骗被害人徐玉玉的犯罪过程中,系造成徐玉玉死亡的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主犯购买10万条高考生信息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实部分,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文辉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通过腾讯QQ、支付宝等工具,从杜天禹(另案处理)处购买非法获取的山东省高考学生信息10万余条。
山东省临沂中院审理认为,陈文辉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成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各被告人行为均构成诈骗罪。陈文辉还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文辉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 对话
徐玉玉父亲:终于有了一个交代
宣判前夜,徐连彬告诉新京报记者,家属方希望法院依法严惩涉案人员,不要获得轻判,因此未提附带民事赔偿要求。昨日,徐连彬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对判决结果满意,想去徐玉玉的坟上看看,把这个判决结果告诉女儿。
新京报:为什么没有到庭听审,什么时候知道判决结果?
徐连彬:玉玉死的时候我在场,提供了一部分证词,所以没有进法庭。今天我9点钟就到临沂中院门口等着了,大概11点钟左右,几个听庭的家属出来,跟我说了判决结果。
新京报:现在心情怎么样,对这个判决结果有什么感想?
徐连彬:昨天一天心情都很复杂,有点紧张,现在好多了。这个事情到现在也一年了,终于有了结果,这个结果跟我之前的预期差不多,还是满意的。这对我,对徐玉玉都算有一个交代。
新京报:眼下打算做的最重要的事是什么?
徐连彬:我现在就准备回家,现在就回去,去徐玉玉的坟上看看,把这个判决结果告诉她。我还会带点苹果去,玉玉生前最喜欢吃苹果了。
新京报:对于几名涉案人员,还能够原谅吗?
徐连彬:这个怎么说呢,不好说,按理说事情到这里算是结束了,但是心里还是有一点难过,不太想原谅他们,毕竟孩子没了。
新京报:家里现在的情况怎么样?
徐连彬:家里之前盖房子欠了钱,20多万,现在只有我一个人挣钱。但是在农村做零工,又没有技术,挣得钱也就刚够吃饭,还债还很困难。
新京报:这一年是怎么过来的,未来有什么打算?
徐连彬:我现在想闺女想的晚上睡觉都不好。站在孩子卧室,好像还能看见她。家里现在条件不太好,未来准备多打点工,把生活条件弄上去,以后的日子还要过。
■ 追访
法院:徐玉玉之死与遭诈骗相关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此案审理时,被告人诈骗行为是否直接导致徐玉玉死亡,成为焦点问题。
临沂中院负责人昨日表示,相关证据证实,徐玉玉平时身体状况良好,高考体检没有发现其他疾病或遗传病史。案发当天下午,徐玉玉被骗后,回到家中一直哭泣,情绪低落。当晚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回家途中突然不省人事,失去呼吸和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及出庭的鉴定人均认为,徐玉玉在被骗后出现忧伤、焦虑、情绪压抑等不良精神和心理因素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心源性休克而直接导致死亡,也可能引起潜在的极为罕见的心脏病发作,进而导致死亡。“无论上述何种情形,都能够证实徐玉玉的死亡结果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被告人陈文辉、陈宝生、郑贤聪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法院判决时认定陈宝生、郑贤聪构成自首,而没有认定陈文辉具有自首情节。对此临沂中院相关负责人解释称,陈文辉在案发后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作为实施犯罪行为意图的提起者和共同犯罪的纠集者,未能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和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对于陈文辉无期徒刑是否量刑过重,临沂中院表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两高一部”去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对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出了依法从严惩处的总体要求,这也是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
■ 释疑
专家:审理参照司法解释没问题
“从旧兼从轻”不适用于司法解释;量刑符合数额加情节的考虑
根据临沂中院就徐玉玉案答记者问的内容,主犯陈文辉被判无期,依照了去年12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该从重处罚。发生在去年8月的徐玉玉案,是否适用去年11月发布的新司法解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背后可能有哪些考量?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参照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问题,“刑法中有‘从旧兼从轻’原则,但学界目前认为这种原则不适用于司法解释,因为司法解释本身不是立法,只是对现行国家法律在适用方面的说明和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只是针对国家立法来讲的,所以虽然这个案件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6年8月,司法解释12月对外发布,但司法解释出台之后,无论是何时发生的罪行,都要以司法解释作为判定的依据。”
对于影响诈骗罪量刑的因素,洪道德说,诈骗罪不完全按照数额来判定,还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该案中案件事实证明,徐玉玉的死亡与学费被诈骗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结合诈骗行为造成的后果来看,量刑完全符合数额加情节的考虑,“诈骗罪本身就是有无期徒刑的,该案并没有破格处罚。”
对法院对主犯判处无期徒刑的考量,洪道德分析认为,目前电信诈骗类犯罪非常常见,通过依法从严惩处可以达到遏制犯罪的意图,另外案件量刑也考虑到了社会大众的感受,以及徐玉玉本人的情况。
采写/新京报记者 王煜 王梦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