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孕期被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要求撤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被驳回
四川一食材供应科技公司省外4个办事处暂停业务运营后,竟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合同无法履行而员工拒绝接受公司的调解方案为由,与尚在怀孕期间的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该名女员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获支持,食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依法起诉至法院。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食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原告食材公司继续履行与被告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并支付被告2019年8月、9月工资共计18970元。
2018年6月上旬,该女员工与公司签订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市场推广主管工作,工作地点为某一线城市,2019年3月,其又被调整为该办事处运营部的运营经理。
2019年5月,食材公司作出4个一线城市办事处人员回成都集训的通知及相关工作安排,要求4个办事处负责人负责各自办事处相关资产处置及人员安排工作,做好合作门店撤店的沟通。此后,女员工所在的办事处就相关资产进行了处置,并解除了办公地点的租赁合同。
2019年9月25日,食材公司向女员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女员工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双方合同无法履行。女员工拒绝接受公司的调解方案,公司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019年10月,女员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其8月、9月工资及加班工资等。仲裁部门仲裁裁决食材公司继续履行与女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上述两个月的工资18970元,对女员工的其他仲裁请求则予以驳回。
食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中,被告女员工于2019年12月生育一婴儿,表明原告公司在当年9月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被告处于孕期,应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办事处虽已撤除,但公司主体并未注销,其可与女员工就合同履行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非完全不能履行,再者,负责考勤的人员发布在微信群上的记录显示,被告当年8月、9月均是全勤。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成都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王鑫陈莉谢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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