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首起“债务加入”纠纷案件
来源: ┆ 时间: 2021-07-13 09:57:50
近日,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首起《民法典》施行以来“债务加入”纠纷案件。“债务加入”纠纷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配套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根据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二次修正)中在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项下新增加的三级案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魏某是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承揽了建设工程,该公司又将部分劳务承包给王某施工,工程完工后,因该公司未支付王某工程款,王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劳务费。后王某与魏某协商,魏某愿意加入上述债务,并为王某出具了欠条,王某持欠条向本院起诉。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为王某出具欠条,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王某表示同意,能够认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王某可以请求魏某在其愿意承担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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