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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收购废铜废料之机盗取财物 二男子均获刑

来源: 时间: 2021-07-13 11:15:35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二被告人洪某、杜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某、杜某均为浙江省绍兴市人。2021年4月25日上午,被告人洪某、杜某租了一辆货车,来到袁州区环城南路某科技有限公司收购废铜等废料,当日11时许,趁该公司员工去吃饭之机,被告人洪某、杜某将已装上货车的2426.71公斤废铜等废料,偷运到江西省萍乡市。当日下午,为躲避追查,被告人洪某、杜某在萍乡市另租一辆货车将该2426.71公斤废铜等废料,装上车运回浙江省绍兴市。

经宜春市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铜等废料价值人民币49733元。

2021年5月16日,被告人洪某、杜某的亲属与被盗的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退还该公司废铜等废料款58699.71元,并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23249元,共计81948.71元,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洪某、杜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洪某、杜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洪某、杜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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