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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莱州法院:积极引导财产保全 助力纠纷高效化解

来源: 时间: 2021-07-13 13:18:18

起诉前或者起诉中,对方已经将财产转移逃避债务,好不容易打赢的官司又遇到了“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费尽千辛万苦,最后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种情况该如何避免呢?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了解一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

2021年5月10日,为了要回惠安县某机械经营部拖欠的4.75万元装载机款和聊城市经销商李某某拖欠3万元装载机款,莱州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来到莱州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

立案时,立案庭工作人员向张某某进行了财产保全风险告知,提醒他如果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出现债务人非法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自身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告知他,因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现金或实物担保,莱州法院已引入保险担保机制,如无力提供担保,当事人可通过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张某某于是购买了保全责任保险,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根据申请,莱州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分别对两案被告银行账户余额5万元和3.75万元进行了查封。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两案被告均主动与张某某联系,支付了欠款,张某某撤诉,案件圆满结案。

“这两个案子中,二被告都是外地的,如果没有进行财产保全,一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原告就很被动,很可能面临执行难。今后,我们也将在立案时做好财产保全风险告知,积极引导当事人在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下,尽量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让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立案庭庭长王春刚说。

下一步,莱州法院将采取多项措施,加大财产保全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财产保全的重要性、具体流程、担保方式等,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助力纠纷高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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