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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诉讼服务体系做好为民服务“加减法”

来源: 时间: 2021-07-13 17: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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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滨州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

判决裁定罪的通告

为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严厉打击拒不执行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公正诚信的社会法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负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本通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不得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否则,人民法院将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将联合开展打击涉执行犯罪行动,严厉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对上述行为,公安机关将及时立案侦查取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判,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履行执行义务的人员,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无故推诿,造成无法执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惩处: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

四、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或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履行或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教唆、帮助他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行踪和规避、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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