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丨高青县法院跨省高效执行一起民事纠纷案
来源: 高青县人民法院 ┆ 时间: 2021-12-10 15:35:49
案件介绍
伊某与邵某原系朋友关系,双方约定邵某有偿使用伊某名下某车辆,但邵某用车后并未按约定支付费用,伊某遂将其诉至高青法院,法院判定解除伊邵双方的车辆使用协议,邵某向伊某返还涉案车辆。判决生效后,邵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
申请执行人伊某在高青法院立案执行后,积极向法院提供涉案车辆现位于济宁市微山县的线索,高青法院执行干警连夜赶到后发现车辆并未在此而是在江苏省沛县境内,遂立即赶至江苏省沛县交警大队进行调查取证,后发现涉案车辆的使用人在江苏省沛县居住,但车辆正在向山东省微山县方向行驶,由于涉案车辆的位置恰巧在两省的交界处,这给查控车辆带来较大难度,执行干警只能依据行车轨迹一步步摸查。
在摸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伊某联系我院表示发现该车现停在济宁市微山县东明村,我院干警当即赶到东明村并在周围进行摸查,最终找到涉案车辆。将车辆控制后,发现被执行人邵某已将该车卖给第三人魏某,和魏某沟通得知:魏某明知车辆未登记在被执行人邵某名下,仍购买该车辆,本身存在过错,属于恶意占有。我院干警告知魏某不返还车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向其说明后续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魏某最终同意将涉案车辆返还。案件顺利执结,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共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利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动产支付的必要费用。
温馨提示
购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一定要确定转让人是否为该特殊动产的权利人,否则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