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终获刑,米易宣判一起“电捕鱼”案
来源: 川观新闻 ┆ 时间: 2021-11-09 20:01:27
川观新闻记者 唐子晴
11月9日,川观新闻记者从攀枝花市米易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依法判处刘某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采购适合放流的原种商品规格鱼种进行人工放流。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捕鱼网、电瓶、变压器、头灯等工具,骑电动车前往米易县攀莲镇柳溪路1号海棠蓝湾小区,在海棠蓝湾小区旁的水渠内用自制的捕鱼工具进行电网捕鱼。经清点,被告人刘某某共捕获鲤鱼、鲫鱼等天然鱼共计14条。
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被告人刘某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的捕鱼网1个、头灯1个、变压器1台、蓄电池1台,予以没收;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采购适合放流的原种商品规格鱼种进行人工放流,投放价值1211元以上的鲤鱼、鲫鱼、鲢鱼、鳙鱼等商品规格鱼种,鱼种规格不小于5厘米。
电力捕鱼的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被告人刘某某电力捕鱼的行为会导致大量鱼类死亡或者丧失繁育能力,造成水体污染,破坏水域生态环境。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也因其破坏环境的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