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要论摘登 >

凉山州金融工作局原局长贺雪梅一审获刑12年6个月

来源: 川观新闻 时间: 2021-12-28 06:42:56

川观新闻记者何勤华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凉山州金融工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贺雪梅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记者12月27日获悉,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以贺雪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被告人贺雪梅,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凉山州金融工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住西昌市。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四川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经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

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雪梅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1年3月26日向马尔康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雪梅伙同丈夫李某并利用李某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的财物共计486.57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贺雪梅通过其李某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丈夫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101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贺雪梅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雪梅与李某系受贿共同犯罪,不分主从。被告人贺雪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待调查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其亲属的帮助下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贺雪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二、被告人贺雪梅与李某1共同受贿所得赃款486.57万元、贺雪梅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赃款1010万元,共计1496.5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其中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0.71万元、美元25万元、欧元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冻结在案的中国农业银行帐户(6228××××8878)中人民币644.5864万元作为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赃款人民币668.8336万元从查封在案的位于都江堰市房产价值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标签: 个月 局长 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