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违法排污 法护碧水蓝天
6月4日上午,博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薛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2020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薛某某、徐某某在博野县解营村南一旧厂房内非法开设电镀摊点,并雇佣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进行电镀抛光生产。徐某某指使李某某、梁某某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电镀摊点东侧渗坑中。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排放到渗坑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336-064-17,危险特征为毒性/腐蚀性,严重污染环境。2021年2月22日,被告人薛某某到博野县公安局投案。
博野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四名被告人非法设置“电镀”摊点作业,利用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直接排放废液,经鉴定,所排放废液属于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了环境,四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博野法院根据四被告人所犯罪行、所处地位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上述刑罚。
长期以来,通过渗井、渗坑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屡见不鲜,该行为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严重危害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以及不可逆性,污染物特别是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不可逆转,这不仅危害工农业生产,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也危害极大。所以,通过渗井、渗坑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一直是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重点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违法排污,如果未达到入刑标准,应由行政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及刑事犯罪的,则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人民法院大有可为。博野法院将以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念为指引,牢固树立现代生态环境司法理念,贯彻最严生态法治观,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犯罪行为,以严明司法守护碧水蓝天。值此世界环境日,我们呼吁广大人民群众,地下水是我们重要的饮用水源和灌溉水源,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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