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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证明”等20项居(村)委会不再办理

来源: 沈阳网 时间: 2021-06-03 05:45:36

李一男

李芳芳

皇姑区中海西社区工作人员在紧张工作。

6月2日,本报与市政务公开办联办的《民生连线》栏目邀请沈阳市民政局有关人士携社区工作者做客沈阳日报社5G直播间,就社区职能、办理事项等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并在现场通过热线电话回答了市民提出的问题。

本期嘉宾

沈阳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一级主任科员李一男

和平区南市场街道八卦街社区党委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李芳芳

小资料

沈阳有居(村)民委员会

2482个

社区是社会治理的最小单位,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来自群众、服务群众,社区工作涉及党建、民政、文体、教育、卫生、劳动保障等诸多方面。

沈阳市共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2482个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955个

农村村民委员会1527个

相关链接

报考社区工作者需具备

哪些基本条件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甘于奉献,肯于付出,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宣传教育能力,较强的群众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服从组织分配,恪守职业道德。

◆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练掌握计算机技能,有一定的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

◆掌握一定社区工作业务知识、基本理论和办事程序,能够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心理健康、乐观自信,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化解矛盾能力,善于开展群众工作,能够妥善处理社区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一般应为本市常住居民,身体健康。

◆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注:具体条件以当年考试公告为准。)

连线实录

问:社区工作者招录什么时候开始?在哪儿报名?

答:沈阳市社区工作者招录工作已经启动,从今年开始,将招录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市),由各区、县(市)民政局统一组织,具体招录方案请关注各区、县(市)公告。

问:现在社区工作者的待遇如何?

答:我市于2017年在全国率先达到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目前人均薪酬待遇为5450元/月,统一为社区工作者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且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和工作年限,建立差异化薪酬激励机制。

问:我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想报考社区岗位,不知道发展前景怎样?

答:沈阳市已将社区党组织书记纳入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积极推荐其担任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候选人等。同时还将畅通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通道,做好在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定向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

问:我是有着5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社区能不能给订《沈阳日报》?

答:像您这样的老党员可以向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或社区党委申请订阅《沈阳日报》。

问:退役军人有哪些待遇?社区可以办理吗?

答:目前社区不能办理关于退役军人待遇的事项,如需办理,可向户籍所在区(县、市)的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

问:楼道里有杂物,应该由谁来清理?

答:楼道属于公共区域,有个人占用情况,社区或者物业会与物主沟通协调,劝导居民将物品拿回家里;若居民不配合,社区将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问:我今年89岁,可以领取高龄补贴吗?

答:沈阳市高龄补贴的发放范围为具有沈阳市户籍的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及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80-89周岁老年人。

需要提供老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老人名下银行卡原件(若是亲属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到社区登记申请高龄补贴。由于不同地区对银行卡开户行要求不同,建议通过电话等方式向老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咨询。

居(村)民委员会不再办理的20项证明

为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为民服务的效果,沈阳市日前取消了20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同时相关部门对这些证明事项逐一列出办事途径并公布了咨询电话。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1.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23107209

2.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23107209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23107209

市民宗局:31602608

4.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23107209

5.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23107209

市司法局:22827932

市中级法院:12368

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23107209

7.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咨询电话

市中级法院:12368

8.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23468801

市中级法院:12368

9.出生证明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咨询电话

市卫生健康委:23412346

10.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咨询电话

市卫生健康委:23412346

11.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23107209

市卫生健康委:23412346

市司法局:22827932

市中级法院:12368

12.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咨询电话

市医保中心:96856

13.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咨询电话

市残联:86226062

14.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咨询电话

市卫生健康委:23412346

市民政局:23468801

15.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

31401266

16.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咨询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档案):

31401220

17.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18.遗产继承权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咨询电话

市民政局:23468801

市卫生健康委:23412346

市司法局:22827932

市中级法院:12368

19.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24011227

20.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

市公安局:23107209

市民政局:23468801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8511079

市教育局:22717964

市残联:86226062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徐佳婷/文高级记者张文魁/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