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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 | 天津提高这些人员补助标准!

来源: 天津北方网 时间: 2021-09-04 23:00:27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印发通知,从2021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8月31日前,抚恤补助金按新标准发放到位。

01

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按照国家残疾抚恤金2020年标准10% 金额提高,每人每年分别提高920元至9700元(十级至一级);

双重身份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400元至4930元。

02

“三属”抚恤金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按照国家定期抚恤金2020年标准10% 金额提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80元、2640元、2490元。

03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按照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3132元、2887元、2847元。

0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0元,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1619元、1669元、1213元;

05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现行的45元提高至50元。

通知原文如下: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通知

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1〕36号)和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提高我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详见附件1、2)。

二、提高有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详见附件3)。

三、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乡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详见附件4)。

四、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213元。

五、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提高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0元。

此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所需经费,除中央补助经费外的部分,由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要严格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2021年8月31日前将抚恤补助金按新标准发放到位。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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