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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自然资源局被判重大程序违法:审批建房未告知邻居听证权

来源: 澎湃新闻_时事 时间: 2021-12-15 05:03:06

因邻居家修起了5层高的楼房,影响自家的房屋采光、通风、消防,湖南湘西自治州永顺县房主王老太将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永顺县自然资源局给王老太邻居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未告知王老太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属于轻微程序违法,可不予撤销。

王老太不服提起上诉。12月13日,她收到判决书,二审法院认定永顺县自然资源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前未履行告知听证程序,构成重大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原判、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邻居房子违建290平,老太提起行政诉讼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前报道,71岁王老太在湖南永顺县灵溪镇玉屏村(社区)有一处木结构房屋。2018年11月,她从亲戚处得知,与她家木房子相邻的符某家,将原来2层高的房子拆了,建成了5层高的楼房,而且该房子从二层挑出1米多,垂直掉线屋檐最近处,离她家围墙不到30厘米,离其木房子仅3.25米。

对于邻居符某的行为,永顺县自然资源局曾作过认定:符某房屋主体占地面积约122.6平方米,超规划占地面积32.6平方米,建筑总面积741.3平方米,超规划建设291.3平方米,建筑主体退让均未达到审批要求,且二楼出挑1.1米,属于超规划审批建设。

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曾对符某三次发送停工、整改通知,但一直停留在“纸面处理”,直至符某的房屋完全竣工,并居住使用。

后来,王老太分别将永顺县自然资源局、永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告上法庭。

在永顺县自然资源局被诉案中,湖南花垣县法院认定,原告、第三人(符某)相邻而居,双方存在通风、采光、通道等重大利益关系,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原告相邻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花垣县法院认定,王老太作为符某建房的厉害关系人,永顺县城镇规划局(后转归自然资源局)在做出给符某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前,没有告知利害关系人即本案原告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属于行政程序违法。

花垣县法院还认为,第三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造成的后果不能归责于被诉行政行为。因此,被诉行政行为属于程序轻微违法,可不予撤销。原告如因第三人建设行为造成损害,可另行主张权利。

没有履行告知邻居听证程序,属重大违反法定程序

王老太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重申了一审法院引用的《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设计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厉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该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循的行政程序。

二审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属于重要的程序性权利,行政行为不得对其产生实质性损害,否则,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许可前未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已经实质性侵犯了上诉人王老太依法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对上诉人的实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影响,属于重大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综上,12月1日,湘西州中院判决撤销花垣县法院原判,撤销永顺县城镇规划局给符某房屋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判决书载明,第三人符某的房屋早在2018年11月竣工。2020年9月澎湃新闻走访发现,符某的房屋早已有人居住。

知名行政诉讼律师、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告诉澎湃新闻,对建成房屋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意味着建房没有了行政许可。如果是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该违法建筑可以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全部拆除。如果建房人不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规划许可证,那么行政机关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标签: 永顺 自然资源 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