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在小区内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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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2020年7月12日中午,付某与朋友在小区附近的饭店内吃饭,席间有饮酒。下午14时30分许,付某步行至F小区(系安置房小区,允许社会车辆进出)内的一个美发店附近停车位,决定将停在此处的小型普通客车开到其居住的单元楼车库门口。而当付某驾驶汽车行驶至84幢楼旁路段时,与停在此处由周某某驾驶的施工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付某不满周某某等人在小区维护施工时造成的出行不便,向周某某索要香烟但被拒绝,酒精作用下的付某一气之下故意不挪车,自行步行回家,但没多久又返回现场,将其汽车开走,停在其居住的车库的门口。
经围观的群众报警后,民警对付某做了检验,所查付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含量为252mg/100ml。
裁 判 结 果
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 判 说 理
被告人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醉酒后小区内挪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要区分小区是否开放、允许社区车辆通行?本案中的F小区,系开放式小区,社会车辆可自由出入,并可在小区内自由停放车辆的小区,符合危险驾驶罪中有关“道路”的规定,故辛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条速递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供稿单位:锡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