盯紧“减假暂”打造刑罚执行“阳光工程”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简称“减假暂”)一直以来都是监狱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内容。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适用“减假暂”,“减假暂”需要经过哪些程序?这些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局党委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组长夏新建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这一问题,自教育整顿开展以来,云南省监狱管理局认真贯彻教育整顿和监狱综合治理有关精神和要求,在已有标准化建设成效基础上,突出建章立制,按照顶层设计与急用先行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全面梳理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发现的体制性、机制性、制度性短板,充分集成基层有效经验,以“减假暂”案件集中办案、提请落实逐案审查等为切入点,抓紧出台多项规范办理罪犯刑罚执行案件的制度,全面落实刑罚执行案件集中办案制度,促进监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链条管理封堵办案“漏洞”。
搭建综合平台推行阳光办案
2021年年初,云南省第二监狱在日常开展的罪犯刑满释放前基本信息交叉核对过程中,发现罪犯李某减刑裁定书中记载的刑期与实际减去的刑期不符,在多次认真查阅罪犯档案及历次减刑卷宗后,最终确认法院下达的减刑裁定书中记载的刑期与裁定减去的刑期确实存在偏差。
“此举成功排除执法风险隐患,有效维护了监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云南省第二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王佳说,这得益于监狱刑罚执行办案中心的建立。
《法治日报》记者了解到,云南监狱刑罚执行办案中心于2019年在云南省元江监狱进行试点,2020年在云南全省31家监狱全面建成并投入使用。
记者先后走访云南省第二监狱、省五华监狱、省第一女子监狱等单位刑罚执行办案中心后注意到,该中心统一标准设立,具有“一站式”办理案件的功能。
“中心首先把分散到各个监区的刑执力量进行了集中统一,这样既能帮助基层办案民警得到更专业的政策指导,规避执法风险,又减少了中间环节,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受到基层办案民警欢迎。”
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处长薛贺升介绍说,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坚决落实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责任(权力)清单、执法岗位责任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实行监狱所有案件全部集中在刑罚执行办案中心统一受理、网上办理、集体审核、全程监督,实现集中办案和交叉审查相结合,统一执法办案标准和尺度,构建监狱刑罚执行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体系和全过程、闭环式、信息化执法办案机制,以制度机制防范“人情案、关系案、利益案”等执法风险。
“办案中心运用刑罚执行信息化办案平台开展案件受理、办理、审查和监督,升级‘区块链+监狱刑罚执行’信息化办案系统,实现了信息数据共享、执法办案全程留痕、记录干预办案和异常办案行为预警。”云南省五华监狱副监狱长苏晓刚告诉记者,五华监狱刑罚执行集中办案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规范办案标准保障执法有招
“太透明了,案件该怎么办理、该什么人办理,办理到了什么环节一目了然。”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七监区刑罚执行专职民警陈倩对集中办案制度的运转模式赞不绝口。
“我们规范了执法办案标准,让办案民警执法心中有数、手中有招。”薛贺升告诉记者,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将巩固顽瘴痼疾整治成果作为建章立制的重点,盯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减假暂”工作,先后制定并下发相关文件,加强“减假暂”案件实质化审查,突出罪犯认罪悔罪、计分考核等6个审查重点,明确13种调查核实方式,着力提升案件办理质量,打造刑罚执行“阳光工程”。
薛贺升表示,为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云南省监狱系统坚持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办理“减假暂”案件一律实行实质性审查,既审查证据材料的有无,还审查证据材料的真伪,综合分析研判罪犯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构建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
优化办案制度实现四大转变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省监狱管理局建立跟踪督办、定期公示制度,结合监狱人民警察岗位大练兵,充分发挥‘关键少数’制度学习、宣传、培训示范引领作用,局领导带队分赴联系点单位,密集开展督查指导,强化干警制度落实意识,提高制度执行力。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加大狱务公开力度,运用云南监狱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刑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罪犯奖励及‘减假暂’执行情况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评判、群众监督,促进制度的完善与执行。”夏新建说。
夏新建表示,结合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云南监狱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监狱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做好以案促改“后半篇文章”,实现刑罚执行从“注重法律效果”向“注重政治、社会、法治三个效果”转变,执法办案从“注重要件审查”向“注重实质审查”转变,案件办理从“分散办案”向“集中办案”转变,以及刑罚执行制度衔接从“孤立性”向“链条式”转变。
记者了解到,2021年10月,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下发《云南监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工作程序规定》,在实质化办案基础上,探索建立重点案件拟提请减刑、假释前听证制度,既听取该罪犯和所在监区其他罪犯的陈述,也听取监区责任民警对该罪犯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评价,更多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检察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建议,增加监狱执法办案透明度,努力让监狱的每一个执法环节都在阳光下运行。
文稿来源:法治日报 记者 王宇 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