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检察官解读四川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重不在罚,而是防患未然
来源: 四川在线 ┆ 时间: 2021-05-11 17:45:45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请全体起立,现代表泸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近日,一起因司乘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被告人张某因与公交车司机发生口角,对正在开车的司机实施了打耳光、抓扯等行为,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泸县人民检察院供图)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法律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川在线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案也是四川首例宣判的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对该案被告人以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提起公诉基于怎样的考量?单设妨害安全驾驶罪有什么现实意义?四川在线记者采访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该案承办人泸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彭艳。
承办检察官彭艳出庭支持公诉。(泸县人民检察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