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铭切瓜丨在本村居住的未成年人到底能不能享有集体土地征地赔偿?
省高院供图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近日,四川省高院召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了5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某村侵害未成年人的集体经济成员权益纠纷案。
根据案情通报,2013年12月,夏某某与王某某结婚,2015年5月生育原告王某甲。王某甲出生后即落户于某村民小组,并一直在该处居住生活。2019年,因政府建设,征收了某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议定方式认为王某甲(未成年)系“空挂户”为由,将其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致王某甲未能参与此次分配。王某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村民小组支付2019年度集体收益款7590元。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出生后即随母亲将户口登记在某村民小组,且在该处居住生活,综合王某甲的户籍和生活状况等因素,应当认定其为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遂判决被告某村民小组向原告王某甲支付7590元。
未成年人到底能不能享有集体土地征地赔偿?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集体议定排除王某甲的方式是否有效?5月28日,四川在线记者小铭邀请到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和法院相关人士来切这瓜。
未成年人到底能不能享有集体土地征地赔偿?
有户口在就可以
“因为是政府建设征收了这个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所以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该平等的享有分配权。”曾文忠告诉记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分年龄的大小,只要户口在这个村上的村民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平等的享有分配权。“具体到这个案件中,原告王某甲出生后即随母亲将户口登记在该村民小组,且一直在当地生活,应当算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曾文忠的说法,也得到了法院相关人士的认同。该人士告诉记者,原告王某甲出生后即随母亲将户口登记在某村民小组,且在该处居住生活,综合王某甲的户籍和生活状况等因素,应当认定其为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我们在判决的时候,就是考虑到这样的因素,所以判决该村民小组向原告王某甲支付7590元。”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集体议定排除王某甲的方式是否有效?
不能与法律、法规相违背
“村规民约和村上的决定,不能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能以大多数人的议定来剥夺少数人的权利。”曾文忠解释,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议定方式,剥夺了原本应该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成年人的权利,与相关的法律相违背。
上述法院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农村集体土地因征收所产生的征地补偿款,在尚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并决定分配前,依法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享有分配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可能会因妇女儿童的主体资格发生争议。
在本案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议定方式,将依法应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有违平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原则。“大家一定要注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自治原则及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事项,但不能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更不得侵犯村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该法院相关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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