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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银行卡并贩卖给诈骗犯罪团伙,甘孜州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宣判

来源: 四川在线 时间: 2021-08-05 07:00:42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日益猖獗,犯罪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网络诈骗、网络赌博层出不穷。8月4日,四川在线记者从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州泸定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公开宣判了全州第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通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收购银行卡并加价贩卖给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用于犯罪赃款走账的形式非法获利35000元。经查,这些银行卡共涉案97起,涉案金额共计2266228.52元人民币。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泸定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以被告人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

2020年9月初,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利,应刘某某(身份不详,在逃)的邀约,在收取刘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其的启动资金10000元人民币后,通过QQ搜索“卡交流、卡盾”等关键词,加入QQ群后投放收购银行卡的广告,寻找有售卡意向的卖家。于2020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相继在甘肃、江苏、山东等地收购银行卡,以“三件套”、“四件套”(即银行卡、U盾、电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有身份证复印件的叫四件套,无身份证复印件的叫三件套)形式加价贩卖53套邮寄给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用于犯罪赃款走账,非法获利35000元。经查,被告人林某某收购并邮寄给犯罪团伙的银行卡共涉案97起,涉案金额共计2266228.52元人民币。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当地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4日,被押解至泸定县看守所羁押。2021年5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已向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退赃35000元。

泸定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某科以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

信息时代网络犯罪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特点就是犯罪活动分工细化,且逐步形成由各个环节构成的利益链条。围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诱发、滋生了大量上下游关联违法犯罪,这些关联犯罪为诈骗犯罪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形成以诈骗为中心的系列“黑灰色”犯罪产业链,如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买卖"两卡",帮助转移赃款等活动。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其收购并加价出卖的银行卡会用于网络犯罪等犯罪行为,为获取不法利益主动购卡卖卡的行为系一种帮助行为符合“信息网络犯罪实行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系违法行为,且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的不法具有因果性,只要帮助者认识到实行行为结果的主观状态,则帮助行为就能够成立犯罪”的情况,其帮助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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