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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如何签?成都市场监管部门这样提醒!

来源: 四川在线 时间: 2021-08-21 03:30:41

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8月20日,四川在线记者从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校外教育培训市场行为规范专项整治行动自6月初开展以来,截至7月底,该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检查教培机构1546 户、网教机构 66 户,行政约谈 19 户、责令整改 65 户,严厉查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虚假宣传、价格违法、“霸王合同条款”等违法行为,同时在行动中大力引导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使用培训合同示范文本。近期,成都市望子成龙、美博教育等多家教育培训机构发出倡议:严格按要求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培训合同(示范文本)》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制定,其内容反映了中小学生在参加校外培训过程中,各环节必须明确的当事人双方责、权、利关系,尤其对培训收费、培训退费和违约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双方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有利于了解、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促进学生和家长合理选择培训机构;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妥善处理有关纠纷提供依据;有利于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

哪些格式合同条款有问题,不能签?该负责人也列举了一些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的条款。

比如:“概不退费”限制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某机构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已完成课时达总主修课时30%以上的或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届满的,不予退费”。

消费者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设定过高——如某机构约定“如乙方发现同一账号同一时间段或不同时间段出现两名及以上学员上课使用,则按违约处理。甲方需按本协议中课程总金额的三倍作为违约金支付乙方”。

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条款——如某机构仅以《学员须知》代替正常合同,通篇都是对学员的各种要求,但对其作为经营者应当以何种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服务的质量标准,因其原因造成违约后相关违约责任如何承担,均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经营者免除对服务场所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某机构在合同中约定“学员及家长在校期间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并同意自行承担财物丢失或损坏的责任”。

遇到存在以上问题的格式合同,不要盲目地就签,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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