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重点难点问题 推动新时代四川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川省图书馆提供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强化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化了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措施等。11月25日,《条例》专家座谈会在中科院成都文献情报中心召开。行业专家齐聚一堂,对《条例》出台的背景、内容及重要意义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解读,对《条例》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条例》中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遗馆建设。统筹推进乡镇村“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中的公共文化阵地建设,打造城市“十五分钟文化圈”和农村“十里文化圈”等。这些举措,将为我省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更多优质公共文化服务提供法制保障。在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党委书记、教授高凡看来,《条例》针对我省公共文化服务所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精准施策,同时充分吸纳了我省鲜明的四川特色和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领域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在具有时代性、人民性、可操作性特点外,还具有创新性、约束性和前瞻性。
把四川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规定
在创新性上,《条例》既遵循上位法又不拘泥于上位法,既考虑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普遍性,又注重了特殊性,充分展现了四川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根据我省在春节、端午、中秋等中华传统节日时开展重大群众文化活动取得的社会影响和经验,《条例》中增加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节庆活动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内容。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挖掘传统文化价值、民族文化特色,依托春节、端午、中秋等重要传统节日以及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群众性节庆活动”的内容。
为推动巴蜀文化研究,《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加强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古籍、考古遗址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利用,推动古蜀文明、巴蜀文化、藏羌彝文化等研究、阐释、展示与宣传。”同时,《条例》还将公共文化机构错时延时服务、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县招乡用”等四川经验做法固化为《条例》的法规规定。
破解经费保障等难点 让《条例》更具实操性
公共文化服务能否有效解决保基本、补短板、促发展的问题,主要在于责任主体如何发挥作用以及经费能否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因此,如何督促地方政府履职尽责是《条例》要关注的重点并需要切实解决的难题。
向宇 摄
直击问题,《条例》提出“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考核”,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使《条例》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从经费保障而言,《条例》明确了“公共文化经费支出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极大地保障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所需财政经费的正常增长。
鲜明的时代性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它紧跟时代发展,抓住了当前主要矛盾。高凡说,上位法颁布时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力度和重视度都还不足,根据当前的发展以及“十四五”规划的要求,《条例》加大了对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导向,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框架保持大体一致的同时,新增一章“社会参与”(第四章),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文化设施,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务。”这些内容与时俱进,回应、顺应时代关切和实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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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凡还特别提到,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条例》还增加了加强公共文化设施中的无障碍和便利设施建设、加强面向在校学生的公共文化服务、加强面向老年人的公共文化服务、加强面向残疾人的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定,这些立足于“一老一小”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文化服务保障,对于打造美好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在总结我省应对“5·12”汶川特大地震经验和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要求下,《条例》特别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这些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的新要求,具有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