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酒究竟是药品还是保健食品?播放公益广告有哪些好处?
是医患交流还是商业广告?
今年1月,泰州市某电台广播的一个节目引起了陈宏俊的注意。在该节目中,一名自称医生的人不停接听“患者”电话,根据对方描述的病情煞有介事地解答问题,然后推荐使用一款药酒,又或者有“患者”专程打电话感谢“医生”推荐的药酒,声称治好了自己的病。“看似寻医问诊,实则推销卖药。”陈宏俊听出了节目的门道。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官,陈宏俊对食品药品安全十分关注,职业习惯让他对广告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这则广告以养生健康节目的形式,以所谓专家、患者的名义作证明,对药酒的功效等作绝对保证功效和治愈率的宣传,很容易迷惑消费者。广告中不仅模糊了药品和保健食品的界限,还声称产品既有药品治疗效果又有养生保健效果,适用范围广泛。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海陵区检察院检察官龚婷介绍,关注养生节目的多为老年人,广告内容也是老年人关注的健康话题,讨论老年人多发病例,并由所谓的患者自证疗效,很容易诱导老年人购买产品。
是药品还是保健食品?
“广告声称这款药酒既有保健功效,还能治疗疾病,那它到底属于药品还是保健食品?”为了深入调查了解,陈宏俊先后拨打广告热线电话、查询国家药品公开信息,确定该产品属于药监局批准的药品。
“药品和保健食品宣传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但是,由于医药和保健食品性质不同,禁止性规定也有不同。”陈宏俊告诉记者,医疗、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也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并且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海陵区检察院检察官对药酒广告予以录音固定证据,并对广告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定该广告以节目主持人、医师、患者三方访谈介绍养生知识、自证疗效的形式,隐蔽植入商品,变相宣传,有意渲染延年益寿、养生保健效果。使用广告禁语,进行非科学的功效断言和保证,夸大虚假宣传。
今年1月26日,海陵区检察院向该区相关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媒体广告投放的监督管理,建议其对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对相关单位开展检查,并依据广告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6000元。
深化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
海陵区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这则针对老年人的医药广告确实有些“巧妙”:一是直击老年人健康需求,内容上渲染延年益寿养生保健效果;二是播放时间有讲究,专门选择清晨、中午等老年听众较多的时间段;三是内容有迷惑性,把广告包装为节目,混淆视听。
如何通过办理这起违规药品广告案件,强化大家的防骗意识,更好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除了书面建议有关部门督促责任主体对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予以澄清、致歉、消除负面影响外,我们还结合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利用广播电台、官方微信等主流平台,广泛宣传防骗知识,为老年人群体量身定制防骗反诈公益广告,在多时段发布。”龚婷介绍。
据了解,海陵区检察院检察官深入社区、菜市场等人流密集区,重点针对老年消费群体宣传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向居家老人发放宣传册,面对面提醒防范各种新型诈骗手段。同时,该院通过公益诉讼检察云平台、随手拍平台,广泛接收公益诉讼志愿者和广大群众的举报线索。
“海陵区检察院在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中创新公益损害修复和责任承担方式,值得总结推广。”最高检第八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邱景辉介绍,最高检要求,针对办案中发现电商平台、短视频、直播平台等放任用户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信息,应当建议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在删除、屏蔽、下架违法信息或者商品的基础上,通过发布声明、公开道歉、现身说法、公益广告等方式消除影响,修复受损的正常网络秩序。本案中实践了发布声明、公开道歉、公益广告的修复方式,有利于深化和巩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成效。(通讯员 闫晶晶 谷芳卿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