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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3年四川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重点解读-快播

来源: 硕电汇 时间: 2022-12-28 11:38:39

12月27日,《四川省2023年省内电力市场交易总体方案》(下简称:总体方案)新鲜出炉,今年的《总体方案》摆脱了2002年第一场雪的魔咒,来得比以往更早一些。

《总体方案》作为指导发用两侧主体科学、规范参与市场交易的纲领性文件,小硕团队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了仔细研读,整体来看,在去年的基础上改变较多,主要变化请看下文详解。


(资料图)

一、市场主体变化

1、用户:批发用户降门槛,新投可能变存量

(1)开展地方电网内工商业电量用户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试点(纳入试点范围的条件多);

(2)2022年底前投产的新投用户,拟参与2023年年度交易的,在闭市前完成注册和公示即可;

(3)所有户号用电量之和大于500万千瓦时可成为批发用户,批发用户不同户号打捆开展交易和结算;

(4)新投用户三月内不入市将成为存量用户;

(5)办理增容、改压等用电业务新增用电户号,三个月内未选择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将成为存量电力用户;

(6)一个电力用户所有户号电量需由一家售电公司代理或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7)每月零售用户可以与售电公司按双边协商的方式调整一次当月分品种水电(风电、光伏) 基础交易电量或基础交易电价,调价需满足限价要求;

(8)所有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户号均应签约常规直购交易品种。

2、售电公司:股权关联需重视,超时未参与重公示

(1)单个或多个有股权关联关系的售电公司年度市场交易电量不得超过全部市场电量的20%;

(2)连续12个月未参与交易(或交易合同电量为零)的售电公司,重新参与交易前须再次进行公示;

(3)2023年全年售电公司采用基于实人认证的电子化合同签约方式完成签约的合同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70%。

3、发电企业

(1)风电、光伏发电企业须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电量由原保障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变更为优先发电量以外的电量(描述发生改变);

(2)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之间可以互相转让优先计划合同;

(3)燃气发电企业超出优先电量部分,参照省内燃煤火电交易方式,与省内燃煤火电对应非高耗能电力用户部分一并组织交易。

二、交易品种变化

交易品种变化重点:

重中之重:

(1) 调整非水电量配比:丰、平、枯水期对应分别为25%、35%、60%

(2) 富余电量品种取消

(3)新增市场化需求侧响应交易

(4)电网代理用户需打捆购入非水电量,配比与市场中常规直购品种相同

三、市场规则变化

(1)批发侧交易多方面1-4月打捆校核、结算

a. 在年度同侧电能量交易、合同转让交易中,水电、风电、光伏企业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分月电量减持之和原则上不超过该品种当月合同电量的40%,其中1-4月打捆校核(注意此40%限制缩小了适用范围);

b. 在年度同侧电能量交易、合同转让交易中, 用电侧市场主体分月电量减持之和不超过该品种当月合同电量的 40%, 1-4 月打捆校核;

c. 对于某一交易品种,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年度交易分月电量,不得大于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的年度合同中该交易品种分月交易电量,1-4月打捆进行校核;

d. 批发市场1-4月打捆进行结算和偏差考核。

(2)单个交易品种零售基础电量签约范围上限调整

该用户上一年分月实际结算电量的85%

<基础电量<

MAX{用户合同容量×24小时×当月天数,上年同月结算电量(或用电量)}

(3)发用两侧双边调减约定调减部分相关信息

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批发用户采用双边协商方式对批发市场合同进行调减的,约定调减部分的量、价信息, 调减部分电量、交易电价须满足限制要求。

(4)燃气企业纳入非水电量交易,用户非水电量自动匹配

a .燃气电量超出优先电量的部分与燃煤火电一并组织交易;

b. 电力交易平台按当月对应的打捆购入比例给市场化工商业用户(纳入常规直购交易范畴的电量部分)和代理工商业用户匹配非水电量;

c. 实际非水电量与匹配非水电量的差额电费,由市场化工商业用户(纳入常规直购交易范畴的电量部分)和代理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5)新增交易操作限制,交易中心可溯源电量

a. 发电企业年度分月发电能力和月度发电能力分别作为参与年度和月度(月内)交易约束条件其中,年度交易超签电量必须转出;

b. 同次交易中,用电方同一交易品种、发电方不得同时增持(转入)和减持(转出)电量;

c. 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可开展市场化工商业用户省内电能量溯源。

(6) 推动中长期高比例签约

a、售电公司年度批发分月签约电量不得低于零售分月签约电量的 80%,批发用户年度分月签约电量(含非水配置电量)不得低于近三年分月平均用电量或上一年分月用电量的 80%。不足部分(不含非水配置电量)在年度同侧电能量交易结束后按拍卖交易方式组织与水电企业成交,形成市场水电交易合同、水电消纳示范交易合同。

b、水电企业年度批发分月签约电量不得低于近三年分月平均省内市场化结算电量(含留存电量)的 80%。不足部分在年度同侧电能量交易结束后按拍卖交易方式组织与售电公司、批发用户成交,形成市场水电交易合同。

标签: 交易品种 交易合同 电力用户 电力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