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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追踪|晶华新材(603683)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

来源: 同花顺iNews 时间: 2022-11-01 19:48:57


(资料图片)

11月2日,晶华新材(603683)(603683)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晓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周晓东,公司财务总监尹力,公司董事会秘书潘晓婵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给予其他处罚。

据了解,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78320XJ)存在以下问题:2020年6月8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借款金额占你公司最近一期(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32%,上述借款于当日被划转至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周晓东。2020年6月15日,周晓东将5000万元借款及5.48万元利息归还至上海浦银,上海浦银于当日归还至江苏晶华。你公司通过向第三方公司拆借资金,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的关联交易,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修改)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及时将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事项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露,亦未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补充披露《关于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说明如下:1、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2、周晓南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晓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3、周晓东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4、尹力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尹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5、潘晓婵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潘晓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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