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都股份及董事长俞建午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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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羲亮同样予以监管警示
讯11月7日,宋都股份(600077)发布上交所关于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经查明,2022年3月14日,宋都股份披露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宋都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都锂科)与启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形成联合体,与西藏珠峰(600338)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珠峰)签订《阿根廷锂钾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碳酸锂盐湖提锂建设项目设备、运营、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宋都锂科就全部合同设备款进行垫资即对外提供财务资助1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净资产的33.93%。公告显示,《合作协议》生效条件包括西藏珠峰已按照合作协议中的履约保证条款的约定提供了履约担保。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连续7个交易日涨停。2022年8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宋都锂科于8月18日晚间收到了西藏珠峰发送的《解约通知函》,西藏珠峰单方面宣布解除合作协议。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跌停。
2022年9月1日,公司披露相关工作函回复公告,因西藏珠峰未按约定在《合作协议》签订后的15天内(即2022年3月26日内)向宋都锂科提供履约担保,故公司认为合作协议未生效。此外,宋都锂科已于2022年8月9日收到西藏珠峰发送的《催告函》,西藏珠峰提出联合体应于2022年7月11日之前完成第一批货物的交付,截至发函日,联合体逾期达29日,并要求联合体在收函后,回复书面整改意见或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货。对于上述重大对外投资中未提供履约担保、逾期交付货物的进展情况,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监管督促后才于2022年9月1日披露。
综上,公司相关合作协议事项为投资者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进展变化对投资者预期会形成重大影响。但公司在认为合作方未按期提供履约担保导致合同未生效、收到催告函且合作方表示可能终止合同等重要事项发生时,均未及时披露相关进展、也未提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信息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羲亮、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俞建午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相关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宋都股份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俞建午、时任董事会秘书郑羲亮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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