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原油频道 > 账户原油 >

东方日升收警示函 中层泄露未公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全球播资讯

来源: 同花顺财经 时间: 2023-01-31 15:49:03

北京1月31日讯 近日,宁波证监局公布的关于对东方日升(300118)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2023年1月9日,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日升”,300118.SZ)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你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1月11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资料图】

东方日升未能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东方日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月11日,第一财经发布报道《又见光伏圈奇事:东方日升高管朋友圈透露订单规模,卖方首席“微信调研”》。报道称,1月11日,东方日升(300118.SZ)全球市场总监庄英宏(LeonChuang)发布的一则微信朋友圈在光伏圈内流传甚广。庄英宏在微信朋友圈称:“发力储能,我们认真的,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了。”另一边,中信建投(601066)电新首席分析师朱钥直接做起了“朋友圈调研”。朱钥在庄英宏的朋友圈回复称:“贵司组件成本是不是只有1.2~1.3了。。。”。庄英宏回复称:“按照硅片报价5.1元/片,电池非硅0.14元/瓦,再加组件非硅成本0.6元/瓦,差不多是如您所说,这是电池+组件一体化。”庄英宏还补充对朱钥说:“求推荐,支持。”

东方日升1月12日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和致歉公告显示,庄英宏在公司的职务为公司组件事业部全球市场总监,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经与庄英宏核实:庄英宏于2023年1月9日21时32分许在其微信朋友圈转发双一力储能公众号发布的“15GWh!宁波双一力与海辰储能签订三年电芯供应战略合作协议”文章,并配以文字“发力储能,我们认真的,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了。。。”,随后,卖方研究员朱玥在其该条朋友圈下与庄英宏进行了简单评论与回复,而后,庄英宏于当晚22时30分许删除了在其该条朋友圈下其与朱玥的相关评论对话。除与朱玥的相关评论对话外,庄英宏未发表过其他相关言论。庄英宏发布的相关言论均系其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立场。

庄英宏于朋友圈评论中回复“按照硅片报价5.1元/片,电池非硅0.14元/瓦再加组件非硅成本0.6元/瓦”为其个人基于对光伏行业多年的经验了解、判断及持续跟踪市场相关公开信息进行的回复。根据PVInfoLink于2023年1月4日发布的周光伏供应链价格,210单晶硅片价格区间为4.80元/片-5.30元/片;根据中信证券于2022年12月7日发布的《电力设备及新能源行业光伏板块2023年投资策略:景气相随,拔萃鼎新》,该报告对现价下不同技术路线头部一体化产能成本进行了测算,电池片非硅成本为0.14元/W,组件非硅成本为0.61元/W,上述相关行业公开数据与庄英宏回复相关数据一致。

东方日升表示,公司十分重视该不当发言事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庄英宏本人对该事件对市场造成的影响表示歉意。鉴于该事件的严重性,公司将对庄英宏进行内部问责。同时,公司将组织全体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包括证券部相关人员等)对信息披露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专项学习,汲取本次事项的教训,防范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1月16日,东方日升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显示,针对庄某的不当言论事件,公司已对庄某进行内部问责,公司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于2023年1月12日发布了关于员工庄**违纪处理的内部通报,决定对庄**(工号R-21728)予以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性扣除绩效工资,2022年度综合考核等级不高于B等,取消当年度晋升及评优评先资格。

1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此事发布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9日,你公司员工庄某在微信朋友圈称你公司储能业务“23年在手已签4吉瓦时多”,并在评论中与某券商分析师讨论上市公司组件成本、交付价格、未来业绩等,相关事项于1月11日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庄某违规泄露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你公司未能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标签: 东方日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