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撤诉 一案调解!投保机构代位追偿董监高 上市公司获3.35亿元全额赔偿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李玉敏 徐倩宜 北京报道
2月20日,据上海金融法院消息,上海金融法院裁定准予原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代表上海大智慧(601519)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公司)诉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四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撤诉。
(相关资料图)
被告张某虹已全额向上市公司赔偿诉请损失,原告投服中心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同日,该案关联诉讼即大智慧公司诉董监高追偿案当庭调解,两案大智慧公司将获控股股东3.35亿元全额赔偿。
该案系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新规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也是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全国首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位提起的向公司董监高追偿的案件。
两案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对此表示,此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两案的审理成功促使控股股东向公司全额赔偿损失,起到了震慑“关键少数”的积极效果,有效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保机构代位起诉追责
大智慧公司系A股上市公司,因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利润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于2016年7月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时任董监高的张某虹、王某等14人一并被处罚。
数千名投资者陆续以该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投资损失为由,对大智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投服中心进行代位追偿。
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大智慧公司100股股票。2021年4月3日,投服中心向大智慧公司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但大智慧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投服中心遂依据《公司法》第151条及《证券法》新增的第94条的规定,于2021年9月8日以股东身份代表大智慧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投服中心诉称,根据在先生效判决,大智慧公司、王某红(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洪某(时任副总经理)、郭某莉(时任财务部经理)及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胡某的损失86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智慧公司已实际赔付。张某虹、王某(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与上述民事判决中的被告构成共同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大智慧公司均有权向其追偿,故诉请要求被告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等四人向大智慧公司赔偿86万余元,第三人大智慧公司向投服中心赔偿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并将郭某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市公司起诉股东
2021年11月18日,大智慧公司作为原告,以张某虹、王某、王某红、洪某、郭某莉为被告提起另案诉讼,请求五被告支付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向投资者支付的民事赔偿款约3.25亿元,后变更诉请为3.35亿元。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94条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有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
截至2023年2月16日,大智慧公司已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向投资者支付赔偿款共计3.35亿元。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两案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密切相关,与《证券法》证券欺诈连带责任的追偿法律关系相互关联,将中国证监会就相关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其余董监高追加为案件第三人。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两案涉及诸多新颖、复杂的法律问题,包括董监高对内承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与对外承担证券欺诈连带责任之间的关系,各董监高对公司损失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上市公司是否有权向承担连带责任的中介机构追偿,内部追偿时董监高、中介机构的过错如何认定以及上市公司应否自担部分损失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查认为,在原告投服中心提起的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的诉请业已全部实现;在原告大智慧公司提起的另案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大智慧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且调解内容并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故决定准许投服中心撤诉,并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林晓镍法官表示,近年来,上市公司因证券欺诈被诉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大幅增多,但上市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后向董监高追偿的案件尚不多见。在资本市场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投服中心提起的这起全国首例股东派生诉讼案件以及关联追偿案件对于压实相关主体责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零容忍”要求,加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是于2014年12月成立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
根据投服中心官网显示,该机构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监会委托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