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动微旅游企业发展壮大,让广大人民加入旅游产业创业创新,增加新常态下旅游经济发展新动力,颁布了全面推进旅游产业创业创新扶持管理办法,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扶持对象和扶持原则吧!
一、扶持对象
(一)三明区域内参与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产业创业,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示范企业。
(二)在三明挖掘现有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投资开发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乡村旅游、旅游商品、智慧旅游、旅游公共服务平台和旅游教育培训等项目,创新旅游产品方面提出创意并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扶持原则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明旅游产业专项规划;
(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
(三)长远与近期兼顾,增强发展后劲,做大旅游产业;
(四)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扶优扶强;
(五)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扶持机制,与旅游景区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旅游企业业绩、达标升级等挂钩,实施扶优扶强,引导促进各类社会资金对旅游产业的投入。
三、扶持范围和奖励标准
(一)乡村旅游类
1.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利用乡村旅游资源、保存相对完整的村落并制定旅游专项规划,对于列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村、镇,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上进行统一设计、开发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旅游开发经营单位给予按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2.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特色试点村奖励。对符合《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建设与服务规范》(闽旅法〔2014〕252号),并在2016年至2017年被评上省级乡村旅游休闲集镇,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对符合《乡村旅游特色村建设与服务规范》(闽旅法〔2014〕252号)并在2016年至2017年被评上省级乡村级旅游特色村和国家级旅游扶贫试点村,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3.民宿补助。鼓励支持农户利用闲置农房开发“绿野乡居”特色民宿,并在2016年至2017年,经评定,达到市级“绿野乡居”民宿标准的,每间客房给予0.3万元补助。
(二)旅游品牌创建类:
1.A级旅游景区。对新评为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星级饭店。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
3.A级旅行社。对首次评为国家5A级、4A级、3 A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公共服务平台类
1.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补助。鼓励各类企业投资开发汽车露营地、旅游特色街区、旅游直通车等旅游公共服务项目,符合条件的旅游开发经营单位给予不高于当年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2.运营补贴。对旅游品牌营销中心、旅游集散服务中心、乡村旅游创客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按当年实际发生运营费用的30%给予每个平台每年不高于2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市旅游品牌营销中心给予每年85万元营销费用补助。
3.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智慧三明”旅游信息化工程,大力推广旅游网上超市、智能酒店、三维景区、导游助手等智能旅游项目,积极发展旅游电子商务、网上咨询服务,提高旅游企业信息化水平。对信息技术服务企业(IT企业)为我市旅游企业提供智慧旅游服务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市场营销类
鼓励旅行社赴目标市场设立分社(营业部),组织旅游包机、专列、自驾游车队等来我市旅游,按照招徕人数给予相应的奖励。
1.经营业绩奖励。鼓励旅行社全方位、多渠道拓展客源市场,做旺旅游人气,对旅行社年度实缴地方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稅地方实得部分,下同)及守法诚信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缴税5万以上的,按缴税额70%给予奖励;年缴税1至5万元的,按缴税额60%给予奖励;年缴税0.5至1万的,按缴税额50%给予奖励。
2.设立分支机构。对在省外主要目标市场及三明沙县机场航线城市设立旅行社分社或营业部,每年度招徕所在市场游客2000人至2999人(含2000人)、3000人至3999人(含3000人)、4000人以上的,凭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和组团入明相关凭证,分别给予5万、8万、10万元/年奖励补助,连续补助2年。
3.旅游包机。对组织单次100人以上入明的包机(三明沙县机场),行程安排中至少有三明的2个(含2个)以上购票景区,在三明境内住宿1晚以上(含l晚),一次性奖励0.5万元;旅游社一年组织开行5架以上旅游包机的一次性奖励该旅游社2万元;10架以上旅游包机的,一次性奖励该旅行社5万元。
4.旅游专列。对组织开行单次3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含动车专列),行程安排中至少有三明的2个(含2个)以上购票景区,在三明境内住宿1晚以上(含1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旅游商品类
凡自主研发旅游纪念品的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全国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并形成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省级旅游商品设计大赛,一、二等奖并在当地市场占一定份额,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六)教育培训类
1.创业辅导。举办旅游创新创业大赛,开展创新创业者、企业家、投资人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旅游创业创新大讲堂、技能大赛、创新创业训练营等活动,搭建创新创业展示和投融资对接平台。定期组织各类创业主体,开展综合性和专业性相结合的创业辅导。经市旅游局、双创办认定,每辅导一期给予5万元补助。
2.规划与培训。凡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为我市旅游免费培训1000人以上,且无偿为我市10户以上中小旅游企业提供IT规划的单位,按培训每人500元、每个规划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每个单位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四、认定条件
(一)申报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补助的小微旅游示范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小微旅游企业是指在三明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旅游企业。
2.符合我市乡村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3.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手续完整。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审批程序,土地、环评、拆迁安置等手续完备,项目建设工程结算且已验收合格。
4.创办的小微旅游企业资产总额应不低于5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接待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接待项目。
5.小微旅游企业的从业人员不少于6人,且受过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
6.创办的小微旅游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制度和环境保护等服务监督制度。
7.创办的小微旅游企业应具备明晰的收费价目表和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并公示投诉电话,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新评定的旅游休闲集镇、特色村、旅游扶贫试点村、绿野乡居民宿、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行社、旅游商品获奖等奖励申报,需提供各级评定机构或权威部门的批复文件、证书等。
(三)设立分支机构、组织旅游包机及旅游专列来三明旅游的奖励,采取一团一报,由组织单位申请。需要提供租赁合同、旅游业务合同确认件、相应的旅游发票、住宿发票、游览景区(点)发票、门票存根或加盖景区(点)公章的门票签单及汇款凭证等。
(四)经营业绩奖励的旅行社, 需要提供完税证、缴税凭证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资料等。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小微旅游示范企业”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三明市小微旅游示范企业申请报告(附件1)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办公、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旅游开发经营项目及服务接待设施清单(附件2)
5.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情况(附件3)
6.企业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
7.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和总结等)
8.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4)
9.三明市小微旅游示范企业申报情况汇总(附件5)
(二)旅游休闲集镇、特色村、旅游扶贫试点村、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行社、绿野乡居民宿、旅行社分社、汽车露营地、旅游特色街区、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市场营销、旅游商品、教育培训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业主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旅游局、财政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肆份。
(二)各县(市、区)旅游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后,确定申报项目,按项目重要程序汇总排序,于每年8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并附相关申报材料一式肆份,报市旅游局。
(三)市旅游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程序组织专项审计、专家评审、公示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双创办联合下达。
七、监督管理
(一)主管部门对“小微旅游示范企业”工作及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截留、挪用转型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旅游局、是双创办将依情节轻重,按程序停止拨付或部分(全部)收回资金、限期归还已拨付的资金、撤销项目计划;
1.项目的组织实施不力,执行情况与项目目标差距较大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对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3.不按规定时间上报项目资金执行情况、项目进展、收益分析等需向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和数据。
(三)本办法中的单个奖励项目,按照从优但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单个单位在本奖励办法中获得不同项目的奖励,只能依据申报材料领取一次,申报内容不能重复使用;
(四)申报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市旅游局须派员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其3年内申报奖励资格,并进行公开通报曝光;
(五)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双创办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