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巴中在线 > 企业频道 > 创业学院 >正文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怎么预缴

时间:2016-08-29 10:41:35    作者: admin_cfj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4、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计提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新31号文件中对该问题未明确提及。旧31号文中明确规定不可以,只有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才能将其作为这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但是,苏国税发[2009]79号文第七条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5、少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具有法律责任。

  少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法律责任问题,在近几年出台的所得税管理文件中均未涉及。追溯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明确指出,“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的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是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中明确指出,“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入滞纳金。”但是,这十多年前的规范性文件在新征管法实施后是否仍旧生效呢?

  上述争议问题,属于预缴过程中的不可回避的显性问题,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若干易生歧义的涉税细节问题,对问题的不同理解和处理的不同方法,无疑会影响企业月(季)度预缴行为和纳税水平。

  三、对上述疑难问题的思考和判断

  (一)应当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采取按实际利润据实预缴的方式。房地产企业通常资金实力雄厚,项目整体利税水平高,一般属于当地重点税源企业,由于年度间销售、获利情况具有不均衡性,如允许企业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很可能造成当年销售火爆,却无应税所得额、无预缴税款的现象,从而导致当年税款的流失。

  (二)应当明确预缴期利润能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尽管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专业性管理文件中,均未提及这个问题,但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文中“实际利润额”的核算口径说明,房地产企业预缴期利润应当能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关键词阅读: 缴税

你有微信?通过微信可以学习财经知识,锻炼交易技能:关注公众号招金财富(微信ID:bwp816)财富伴您左右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