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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