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轻易转发产品宣传信
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也时有发生。但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有什么责任和义务?
办法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不同于传统广告,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也就是说,以后朋友圈随手转发广告也要承担责任。“我是吃货,觉得吃饭的地方不错,发个朋友圈”,这只是提供信息,没有真正参与经营活动,则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主观意愿”,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网民们在网上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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