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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劳动者,认定工伤的合理工作场所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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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在大街上发传单是一些公司销售人员的“必修课”,那么,离公司多远发传单才能算认定工伤的合理工作场所呢?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审判了一起职工在发传单途中受伤,公司却以发传单地点离公司太远为由拒不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
马某是一家少儿书法机构的市场专员,负责发放业务宣传单并登记客户信息。2020年11月,马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其在前往某生活广场发宣传单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请求认定工伤,后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但公司却认为,马某一直在该公司附近1公里内的地点发宣传单,事发当天前往距公司3公里左右的商场推广,是擅自脱岗回家才导致事故发生,不应认定为工伤,要求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请。
马某“擅自”前往离公司较远的地点发放传单的行为算擅自脱岗吗?我们来听听本案审判法官的解答——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闫行冉
北京市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时,“工作场所”可以按照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为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工作所涉及的场所进行掌握。
本案中,马某前往的生活广场距离公司3.5公里左右,驾驶摩托车前往约需12分钟,周末人流量较大,利于马某完成业务,故该生活广场应属于马某合理的工作场所,其受伤地点符合前往该工作场所的合理路线。
那么,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工作场所”呢?我们请闫法官为大家解释一下: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 闫行冉
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正确理解“工作场所”的范围,不仅限于主要的工作场所,还包括若干次要工作场所或临时工作场所及相互之间的必经区域,比如职工参加单位会议时的会议室、营业员拖运商品从仓库到营业厅必经的道路等等。若用人单位将“工作场所”仅限定为“日常工作地点”“公司安排的工作区域”,既不符合日常生活常识,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立法目的。
好了,本期的小课堂就到这里了,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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