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评 | 合力打通劳动者维权的“快速通道”-天天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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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评论员 郭振纲
11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协商和解、做实多元调解、强化联动体系,更有效地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让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在案件办理总量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
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一直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追求的目标。近年来,有关部门从强化劳动争议调解,优化劳动争议仲裁,实现调裁诉一体化等多方面不懈努力,创新出不少好做法、好经验。“法院+人社”“法院+工会”“法院+人社+工会”等新机制在全国得到普遍推广,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劳动争议的调解成功率、仲裁结案率不断提升。
《意见》在总结之前相关机制实施成效的基础上,将劳动争议预防指导、风险监测预警、隐患排查化解通过一个平台集成,形成闭环机制。同时最大限度发挥劳动争议协商调解的功能,构建用人单位内部沟通对话和协商回应机制,工会、企业代表推动、指导双方协商机制以及工会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机制,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协商调解环节就能化解分歧,解决矛盾,从而取得成本最小化、结果最优化、和谐最大化的社会效果,进而打通劳动者维权的“快速通道”。
以协商调解方式打通劳动者维权的“快速通道”,劳动者自愿接受是前提。协商调解机制是非强制性的化解机制,要让劳动关系双方从内心接受调解而不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因此,有关方面要深入讲法促谈,用劳动者听得懂、看得清的语言和方式去化解矛盾和纠结,通过理顺是非曲直,触动他们的心灵,让他们感受到温暖和诚意。
以协商调解方式打通劳动者维权的“快速通道”,劳动者对结果满意是核心。任何一种矛盾解决方式要取得预期效果,都绕不开结果满意这一关。如果调解结果与预期相差较远,机制再完善也只会事倍功半。要取得结果满意,必须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识到调解与仲裁、诉讼的结果是一样的,而且协商调解的成本最小,执行无障碍。为此,有关方面要从矛盾成因分析着手,解开双方心结着眼,以法律政策为依据开诚布公、设身处地地做工作。
以协商调解方式打通劳动者维权的“快速通道”,调解结果与仲裁结果、诉讼结果秉持统一的标准是根本。当前,一些地方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常常出现结果不一致的现象,类案不同判严重影响到协商调解的开展和推行。因此,有关部门在实施新机制的过程中,一定要将调裁诉的判断标准实现趋同,要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认识到,协商调解也能取得仲裁和判决同样的结果,消除他们的疑虑,让他们愉快地接受调解。
《意见》为劳动者提供了维权“快速通道”,让“快速通道”产生预期成效,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合力将有关事项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为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助力,为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