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尽快补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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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完善立法,尽快补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短板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爱,设计工伤特别保险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尽快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不断提升劳动者的保障水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相关行业稳健发展。
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启动试行补充工伤保险与伤养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工伤保障制度,设置职业伤害保险保障,将游离于基本工伤保险制度之外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覆盖人群,实现职业人群应保尽保,补齐职业伤害保障短板,化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为工伤一至四级人员解决伤养后顾之忧。(1月30日《工人日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以及与传统行业的深度结合,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迅速发展,成为我国新的就业增长点,对于保障民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规模日渐庞大,如何保护好这些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仍处于不完善状态。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中,存在一个尚待补齐的短板,即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目前的制度中,工伤保险需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尽管个别地区已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试点,但由于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工作流动性强、工伤事故调查取证难等问题,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无法加入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出,“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但是,现实中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具有灵活性、短期性,不具备典型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难以参加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伤保险,陷入“劳而无保”的困境;很多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赔、赔多少,劳动者知之甚少,导致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及时救助;部分试点地区参保准入条件设置不合理,适用范围小,保障面覆盖低。加快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法律制度,为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提供法律制度保障,迫在眉睫。
要为广大劳动者筑起坚实的职业伤害保障。立法需要提供职业伤害保障,专章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明确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新业态企业劳动保护责任,以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待遇、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保障内容。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探索建立灵活、符合劳动者保护、兼顾新业态发展的新型职业伤害保障体系,广泛覆盖人群,结合实际合理设定职业伤害险费率水平,推行社会化的保险政策并以财政兜底,降低企业和劳动者的缴费负担,通过保费补贴、税费减免等,鼓励平台企业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到更平衡、更充分的职业伤害保障。畅通救济渠道,健全争议调处机制,推进“法院+工会”诉前调解机制,发挥工会公职律师和法律服务志愿者的作用,为各类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权益保障责任。
撑起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保障安全网,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爱,设计工伤特别保险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尽快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不断提升劳动者的保障水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相关行业稳健发展。(潘铎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