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思考丨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 推动生育政策落地见效
【热点思考】
原标题:完善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 推动生育政策落地见效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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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化解和分担社会风险的作用,完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和生育保障机制,切实推动生育政策落地见效,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增长。
人口发展事关国家发展,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应高度重视人口形势发展的快速变化。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人口比上年末减少85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60‰,首次出现负增长。2022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
近两年来,多地先后出台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方案,以推动适度提升生育水平。笔者以为,生育不仅是女性及其家庭和用人单位的责任,更是事关人类发展、社会稳定和民族复兴的社会责任,应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化解和分担社会风险的作用,完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和生育保障机制,切实推动生育政策落地见效,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增长。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对女职工生育权益的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对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支持存在以下几方面不足。
一是优生优育的理念贯彻不足。我国生育政策的理念逐步由“控制人口数量”转向“优生优育”。部分地方立法在传统观念影响下,将“办理结婚登记”“有配偶”等作为享受生育休假、生育医疗待遇、生育津贴的条件,这与社会保险法中只将“参保缴费”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不符。此外,目前辅助生育技术的应用也有上述类似限制,且没有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二是生育成本分担的全面性不足。生育女性及其家庭、单位承担了大量生育成本,各地纷纷增设或延长的生育相关假期,如延长生育假、陪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其间工资多由单位负担,这加剧了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影响了女性的生育意愿。同时,现行社保制度重生育、轻养育,只有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缺少育儿和老年照护保障。另外,男女在生育中的责任失衡,女性的延长生育假远长于男性的陪产假,且一些地方规定男性陪产假可让渡给女性,这使用人单位雇佣女性承担的生育成本远高于男性。
三是生育保险待遇公平性不足。首先,生育保险待遇存在就业身份差异,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不仅生育医疗报销限额不同,而且后者没有生育津贴。其次,产妇年龄差异导致医疗待遇“名同而实不同”,高龄产妇的很多产检项目需自费且价格昂贵。另外,生育医疗待遇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尤其是对异地生育的流动人口有失公平。
改革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与三孩生育政策全面配套衔接,社会化分担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是推动三孩生育政策落地见效的必要措施。
第一,坚持优生优育,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首先,松绑生育待遇享受条件,借鉴放开单亲孩子落户限制的成功经验,将生育保障的制度重心由“婚生”转向“生育”,取消“结婚”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并考虑单亲生育、养育孩子的困难更多、负担更重,适当提高单亲家庭的生育保险待遇。其次,提高生育医疗报销的比例和公平性。在整体提高生育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可根据生育胎数、产妇年龄等增加产前和产后检查报销项目、提高分娩医疗报销比例,并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报销比例的一致性。另外,扩大生育医疗保险范围,将辅助生育技术的应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第二,坚持生养并重,扩大社会保险给付范围。首先,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提高中低收入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限制高收入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津贴(补贴)制度。其次,扩大失业补偿,可将脱产、半脱产育儿或照顾家人导致的工资收入损失,纳入失业保险给付范围,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偿。另外,便利“抚小养老”,全面加快推进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为因帮子女看护小孩需异地就医的老人提供便利。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家庭成员间的非正式养老照护服务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范围,可对长期承担照料家庭成员职责的人员,根据照料时间长短,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义务,由长期护理保险代为缴纳。
第三,促进性别平等,消除就业歧视。一方面,限制延长生育假的天数。目前地方立法提供的60天至365天不等的延长生育假,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女性的生育负担。我国可根据实际需要,将目前法定的98天产假适当延长。另一方面,增加育儿假的天数,强化父亲参与育儿的政策引导。可将目前地方立法规定的延长生育假转设为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由失业保险提供育儿津贴并代缴社保费,引导、支持和鼓励男性承担更多育儿责任。
(作者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